8.2.11 強制性指令標志
8.2.11.1 在無法按照要求安裝指令標記牌處,應在鋪筑面上設置強制性指令標志。
8.2.11.2 運行需要時,例如在寬度超過 60 m 的滑行道上,或為協助防止跑道侵入,應設置強制性指令標志作為強制性指令標記牌的補充。
8.2.11.3 飛行區指標Ⅱ為A、B、C 和 D 的滑行道上的強制性指令標志如圖 24a)所示,按距滑行道中線兩側距離相等橫設在滑行道上和跑道等待位置標志的停機等待一側;飛行區指標Ⅱ為 E 或 F 的滑行道上的強制性指令標志如圖 24b)所示,設在滑行道中線標志的兩側、跑道等待位置標志的停機等待一側。標志的邊界距離滑行道中線標志和跑道等待位置標志應不小于 1 m。
a) 飛行區指標Ⅱ為A、B、C 和D滑行道上的強制性指令標志
b) 飛行區指標Ⅱ為E 或F 滑行道上的強制性指令標志
圖24 強制性指令標志(跑道號碼)
8.2.11.4 除非運行需要,強制性指令標志不應設在跑道上。
8.2.11.5 強制性指令標志應為紅底白字。除禁止進入標志外,白色字符應提供與相關的標記牌相同的信息。
8.2.11.6 僅用作跑道出口的滑行道處可設立“禁止進入”標志,該標志應為白色的“NO ENTRY”字樣, 設在紅色的背景上,如圖 25 所示。
8.2.11.7 在標志與鋪筑面的顏色反差不明顯之處,應在強制性指令標志的周邊加上適當的邊框,邊框宜為白色或黑色。
a) 飛行區指標Ⅱ為 A、B、C 和D 滑行道上的強制性指令標志
b) 飛行區指標Ⅱ為E 或F 滑行道上的強制性指令標志
圖25 指令標志(“NO ENTRY”)
8.2.11.8 飛行區指標Ⅱ為 C、D、E 和 F 時,字符高度應為 4 m;飛行區指標Ⅱ為 A 和 B 時,字符高度應為 2 m。字符的形狀和比例見圖 26。
8.2.11.9 標志的底色應為長方形,并應在橫向和垂直方向從字符的最突出部分向外擴展至少 0.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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