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I
(規范性附錄)
航空地面燈、標志、標記牌和面板的顏色
I.1 概述
本附錄規定了各種航空地面燈、標志、標記牌和面板所使用的顏色的色度界限。這些規定與國際照明委員會(CIE)1983年的規定一致。
制定沒有混淆可能性的顏色規范是不可能的。為了能相當確定地辨認顏色,以下三點是重要的:眼睛感受的照度要高出視覺閾很多;顏色不曾由于有選擇性的大氣衰減而大大改變;觀察者的色視覺良好。在眼睛感受的照度水平極高時,諸如在很近處有高光強光源的情況下,也有顏色混淆的危險。經驗表明, 如果適當注意這些因素,就能獲得滿意的顏色識別。
色度是用國際照明委員會1931年在英國劍橋召開的第八屆會議上通過的標準觀察者和座標系統表示的(見國際照明委員會出版物第15號《比色法》(1971年))。
* 見國際照明委員會出版物第 15 號《比色法》(1971 年)。
I.2 航空地面燈的顏色
I.2.1 色度
I.2.1.1 航空地面燈的色度應在下列界限之內,CIE 公式如圖I.1:
——紅色:
· 紫色界限 y = 0.980–x
· 黃色界限 y = 0.335
——黃色:
· 紅色界限 y = 0.382
· 白色界限 y = 0.790–0.667x
· 綠色界限 y = x–0.120
——綠色:
· 黃色界限 x = 0.360–0.080y
· 白色界限 x = 0.650y
· 藍色界限 y = 0.390–0.171x
——藍色:
· 綠色界限 y = 0.805x + 0.065
· 白色界限 y = 0.400–x
· 紫色界限 x = 0.600y + 0.133
——白色:
· 黃色界限 x = 0.500
· 藍色界限 x = 0.285
· 綠色界限 y = 0.440 和 y = 0.150 + 0.640x
· 紫色界限 y = 0.050 + 0.750x 和 y = 0.382
——可變白色:
· 黃色界限 x = 0.255 + 0.750y 和 x = 1.185–1.500y
· 藍色界限 x = 0.285
· 綠色界限 y = 0.440 和 y = 0.150 + 0.640x
· 紫色界限 y = 0.050 + 0.750x 和 y = 0.382
注:關于由于溫度對濾光元件的作用造成的色度變化的指導材料參見ICAO《機場設計手冊》第四部分。
I.2.1.2 在無需調暗燈光,或者應使色視覺有缺陷的觀察者能確定燈光的顏色時,綠色信號宜在下列界限以內:
——黃色界限 y=0.726–0.726x
——白色界限 x=0.650y
——藍色界限 y=0.390–0.171x
I.2.1.3 當提高辨識的確定性比最大視距更為重要時,綠色信號宜在下列界限之內:
——黃色界限 y=0.726–0.726x
——白色界限 x=0.650y–0.041
——藍色界限 y=0.390–0.171x
I.2.2 燈光顏色的辨別
I.2.2.1 如果需要相互辨別黃色和白色,宜將這兩種顏色在空間或在時間非常靠近的情況下顯示出來, 例如從同一個燈標中相繼閃光。
I.2.2.2 如果需要從綠色和(或)白色中辨別出黃色來,例如出口滑行道中線燈,黃色光的y坐標值不宜超過0.40。
注:白色的界限是基于這樣一個假設,即這些界限將用于光源的特性(色溫)基本不變的情況。
I.2.2.3 可變白光是僅準備用于需要改變光強的燈具,例如為了避免眩目需要調光的燈具。如果需要從黃色光中辨別可變白光,燈具宜按下列要求設計和運行:
a) 黃色光的 x 坐標值至少比白色光的 x 坐標值大 0.050;
b) 燈具布置使黃燈和白燈非常接近并同時發光。
I.2.2.4 應用測量的方法來證實地面航空燈的燈光顏色在圖I.1規定的界限內。驗證是在額定電壓或電流下,通過測量最里層的等光強曲線(參見附錄E中的等光強圖)所圍區域上的五個點的顏色來進行的。對橢圓或圓形的等光強曲線,顏色測量應在中心點和水平、垂直界限上進行。對矩形等光強曲線,顏色測量應在中心點和四個角點上進行。另外,還應檢查最外側等光強曲線上的光的顏色以保證沒有出現色移,從而不會使駕駛員對信號混淆。
應測量并記錄燈具最外層等光強曲線上的色度坐標,以便有關當局審查并作出能否接受的判斷。某些燈具有可能需要讓駕駛員在其最外層等光強曲線以外的方位上進行觀察和使用(例如,位于相
當寬的跑道等待位置上的停止排燈)。在此情況下,有關當局應對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在必要時要求檢查燈具最外層等光強曲線以外的顏色偏移。
I.2.2.5 對于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燈具或其他具有顏色過渡區的燈具,應按I.2.2.4 規定的點進行色度測量,但對不同顏色區應分別測量且不測量在靠近過渡區0.5o范圍內的點。
I.3 標志、標記牌和面板的顏色
注 1:本章條款僅適用于新涂刷的顏色表面。標志、標記牌和面板使用的顏色通常隨時間而變化,故需要刷新。注 2:有關表面顏色的指導材料參見國際照明委員會文件《對目視信號用的表面顏色的建議》(出版物第 39-2 號
(TC-106) 1983 年)。
注 3:1.3.4 中對透光面板的規定是臨時性的,是根據國際照明委員會透光標記牌的規范制定的。在國際照明委員會制定出透光面板的規范后,將對 I.3.4 的規定進行檢查和更新。
I.3.1 普通顏色、逆向反光材料的顏色、透光(內部照明)標記牌和面板的顏色的色度和亮度因數應在下列標準條件下確定:
a) 照明角度:45°;
b) 觀察方向:垂直于表面;
c) 照明體:CIE 標準照明體D65。
I.3.2 用于標志、外部照明的標記牌和面板的普通顏色的色度和亮度因數,當在標準條件下確定時, 宜在下列界限之內,CIE公式如圖I.2:
——紅色:
· 紫色界限 y=0.345–0.051x
· 白色界限 y=0.910–x
· 橙色界限 y=0.314 + 0.047x
· 亮度因數 β= 0.07(最小)
——橙色:
· 紅色界限 y=0.285 + 0.100x
· 白色界限 y=0.940–x
· 黃色界限 y=0.250 + 0.220x
· 亮度因數 β=0.20(最小)
——黃色:
· 橙色界限 y=0.108 + 0.707x
· 白色界限 y=0.910–x
· 綠色界限 y=1.35x–0.093
· 亮度因數 β=0.45(最小)
——白色:
· 紫色界限 y=0.010 + x
· 藍色界限 y=0.610–x
· 綠色界限 y=0.030 + x
· 黃色界限 y=0.710–x
· 亮度因數 β=0.75(最小)
——黑色:
· 紫色界限 y=x–0.030
· 藍色界限 y=0.570–x
· 綠色界限 y=0.050 + x
· 黃色界限 y=0.740–x
· 亮度因數 β=0.03(最大)
——黃綠色
· 綠色界限 y=1.317x + 0.4
· 白色界限 y=0.910–x
· 黃色界限 y=0.867x + 0.4
注:表面紅色與表面橙色之間的微小間隔,當分開看時,是不足以保證將二者區分開的。
I.3.3 用于標志、標記牌和面板的逆向反光材料的色度和亮度因數,當在標準條件下確定時,宜在下列界限之內,CIE公式如圖I.3:
——紅色:
· 紫色界限 y=0.345–0.051x
· 白色界限 y=0.910–x
· 橙色界限 y=0.314 + 0.047x
· 亮度因數 β=0.03(最小)
——橙色:
· 紅色界限 y=0.265 + 0.205x
· 白色界限 y=0.910–x
· 黃色界限 y=0.207 + 0.390x
· 亮度因數 β=0.14(最小)
——黃色:
· 橙色界限 y=0.160 + 0.540x
· 白色界限 y=0.910–x
· 綠色界限 y=1.35x–0.093
· 亮度因數 β=0.16(最小)
——白色:
· 紫色界限 y=x
· 藍色界限 y=0.610–x
· 綠色界限 y=0.040 + x
· 黃色界限 y=0.710–x
· 亮度因數 β=0.27(最小)
——藍色:
· 綠色界限 y=0.118 + 0.675x
· 白色界限 y=0.370–x
· 紫色界限 y=1.65x + 0.187
· 亮度因數 β=0.01(最小)
——綠色:
· 黃色界限 y=0.711–1.22x
· 白色界限 y=0.243 + 0.670x
· 藍色界限 y=0.405–0.243x
· 亮度因數 β=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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